与“夫妻、子女团聚对收入没有要求”这一点不同,父母团聚移民,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前连续三年收入达到LICO的1.3倍,还要求在团聚移民的审理期间持续达到要求。从2019年开始,父母团聚移民不再抽签,而是先到先得,2019年的申请人,大多数只需要关注2016-2020年的收入。
常见问题1:2019年父母团聚移民申请,要不要看2015年的收入?
我们认为不看。关键词是“在递交申请之日的前三个连续的财年”,我们知道,在加拿大对个人来说,财年的结束日期是12月31日,所以2019年递交的申请,只看2016-2018三个财年的收入,不看2015年的收入。
如果2019年要求在4月1日之前递交团聚移民的申请,2018年的报税评估NOA还没有出来怎么办?要么可以勾选直接让移民局向CRA进行查税,要么可以之后补交,总之问题不大。
常见问题2:新生儿导致家庭人口增加,孩子出生前的收入如何计算?
例如:2017年,家里新生了一个小孩,导致人口从6人增加到7人,那么2016年的收入是按照6人计算,还是7人计算?
目前没有案例表明家庭人数的变化会追溯到变化之前年份的收入要求
我们查阅了有关案例,目前没有案例表明家庭人数的变化会追溯到变化之前年份的收入要求,有几种可能性:
1、签证的官的标准本来就是不追溯,所以只要出生之后的收入满足的申请都通过了,
2、这种情况比较少,尚没有形成判例,或者都在开庭之前和解了,和解了不会有判决。
从立法意图来说,没有道理让成员变化之后的收入要求也影响到成员变化之前的年份。同时也正因为对问题三的回答,问题二理应采用宽松的解释方式。
常见问题3:某一年的收入比要求少一点,是否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但是金博士要提醒大家,切勿为了满足收入条件虚报收入,这将会导致担保人自己的移民身份被取消!请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担保父母时收入造假导致担保人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
父母团聚移民只要不是因为虚假陈述或者严重犯罪被拒签,担保人有权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IAD,如果移民局不和解(和解的过程叫做ADR),可以开庭辩论并获得详细的判决。因为上诉机制的存在,只要收入不是差的太离谱,并且在上诉的时候收入满足了要求,团聚移民大概率可以获得通过。
实际操作中,某一年的收入即便是少于要求,只要上诉的时候收入满足了要求,也可获准,即之前的收入标准可以放宽。
2019年递交的申请,从拒签到上诉,至少也是2020年的事情,所以如果之前收入不够,依然想在2019年递交,赶紧想办法努力提高后几年的收入。关于担保父母或祖父母团聚移民申请的上诉,请参见:父母团聚担保移民担保人收入不够而被拒签可以上诉吗?